(2015)沁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拜明伟、买年粉、禹全贵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拜明伟,男,1968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买年粉,女,1969年11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禹全贵,男,1973年8月16日生,住宁夏泾源县河镇被执行人靳军丽,女,1974年6月1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吴玉勤,女,1971年9月17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拜明伟、买年粉、禹全贵、靳军丽、吴玉勤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拜明伟、买年粉、禹全贵、靳军丽、吴玉勤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