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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山东天顺垣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中诺板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山东天顺垣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中诺板业有限公司,陈海利,陈海云,陈小军,陈海明,王泽芳,张明,张文姬,张荣涛,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顺垣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陈海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诺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被执行人陈海利,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海云,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小军,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泽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文姬,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荣涛,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倩,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张荣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008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顺垣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9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