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八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潘颖与被告蔡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颖,蔡宝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保字第1号原告:潘颖,女,1968年5月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站前街43号楼被告:蔡宝义,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3-1号3-3-4。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颖与被告蔡宝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蔡宝义开发的、位于开原市八棵树和谐新村A座1号楼442号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蔡宝义开发的、位于开原市八棵树和谐新村A座1号楼442号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对上述财产被告不得变卖、抵债。如急需变卖,需经本院同意,并将所得货款交付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健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