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与余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余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雨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敏,公司办公司主任。被告余孟。原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熊明明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但卫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