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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春兵与张聚祥、朱玉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聚祥,韩春兵,朱玉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聚祥,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春兵,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玉书,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张聚祥因与被上诉人韩春兵及原审被告朱玉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禹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聚祥的委托代理人王栓继,被上诉人韩春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玉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李丰年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顺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