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琪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张琪,女。被执行人:张军,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张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