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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龙栖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龙栖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英贵,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8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云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龙栖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洋山路三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忠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龙栖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公司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关德林在此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刑事犯罪,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和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关联,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雪冬审 判 员  李 俐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