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史玉花、高利船、张玉此、高思彤、高嘉佑与成武县供电公司、陈先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花,高利船,张玉此,高思彤,高嘉佑,成武县供电公司,陈先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史玉花。申请执行人高利船。申请执行人张玉此。申请执行人高思彤。申请执行人高嘉佑,被执行人成武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春亭,经理。被执行人陈先广。申请执行人史玉花、高利船、张玉此、高思彤、高嘉佑与被执行人成武县供电公司、陈先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玉花、高利船、张玉此、高思彤、高嘉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先为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