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向立志与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立志,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向立志。被执行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胜利村茶埠组。法定代表人沈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路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一楼。负责人张强刚,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立志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被执行人系执行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昌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