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芦婧与赵靖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婧,赵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芦婧,职工。被执行人:赵靖华。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5)菏牡执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靖华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景韵苑小区第33幢4单元301室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赵靖华已经按照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菏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靖华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景韵苑小区第33幢4单元301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