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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健犯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一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健,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07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同月26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月7日因本案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娜、代理检察员周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健于2013年11月18日在大安区凤凰乡土地坡原自贡恐龙电池厂的废弃厂房内,设置“海洋之星”赌博机四台、“大金鲨”、“红黑”、“金皇冠”赌博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以牟利。同年12月31日8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有两台赌博机已损坏无法使用公安机关未提取外,其余的赌博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可同时容纳三十四人参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丁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健称,原判量刑过重。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健于2013年11月18日起在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土地坡(原自贡恐龙电池厂的废弃厂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游戏机四台、“大金鲨”游戏机一台、“红黑”(亦名“皇冠”、“金皇冠”)游戏机二台,供他人赌博以牟利。并雇请工作人员十余人。同年12月31日8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到现场查获6名参赌人员,除其中一台“海洋之星”和一台“红黑”机已损坏公安机关无法提取主机板外,其余的赌博机均予以扣押。2014年1月7日丁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后丁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跑,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丁健于2014年11月3再次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件的情况。2、抓获说明,证实2013年12月31日8时许,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公安分局巡控大队经过侦查,在大安区土地坡捣毁一赌博游戏机窝点,当场抓获经营管理人员5名,扣押“捕鱼机”电脑主板3块、“大金鲨”电脑主板1块、“红黑”主机盒1个。被告人丁健于2014年1月7日归案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4年11月3日又投案。3、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健犯罪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丁健于2007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同月26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5、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捕鱼机”主机盒六人座3个、“大金鲨”主机盒八人座1个、对讲机2部、“红黑”八人座主机盒1个。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赌场管理人员和参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林某甲、徐某、贺某、李某甲、曹某辨认丁健系赌场老板的情况。9、物证:六座“捕鱼机”主机盒3个、八座“大金鲨”主机板1个、对讲机2个、八座“红黑”主机盒1个。10、证人万某、贺某、徐某、林某甲、李某甲、曹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2013年11月下旬左右的时间在赌场上班的,老板是丁健。大小事都是他在处理。上分、下分的工作人员是3个班口,一个班口有三个人。另外还有用对讲机的内保。11、证人刘某甲、陆某、郭某、林某乙、刘某乙、殷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3年12月31日在光大街土地坡上面的盐技校旁边的一家游戏室赌博时,被公安被抓了现行的情况。12、被告人丁健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他在自贡市土地坡租了“李某乙”的房子摆了4台“捕鱼机”、2台“皇冠”、1台“大金鲨”赌博游戏机,请了12个工作人员,9个女的分为三个班兑换,一个班3个人,这些女的主要负责给打游戏的客人上分下分兑换现金,另外的3个人中有2个男的负责看门,另一个叫万姐,负责查分及每天跟工作人员开工资。游戏室是2013年11月18日开始开的,2013年12月31日就被查获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健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丁健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明,原判根据本案情节和丁健具有自首、累犯等应依法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予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丁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代理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