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邓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邓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回龙湾村福星桥村民组。被执行人邓乐平,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邓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应由被执行人邓乐平偿还申请人李永红借款5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邓乐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邓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邓乐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乐平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