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字第01799号原告颜某某,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侯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边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