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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字第01799号原告颜某某,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侯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边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