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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玉兴与梁泳、韶关市永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兴,梁泳,韶关市永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兴。被执行人:梁泳。被执行人:韶关市永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梁泳、韶关市永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梁泳、韶关市永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40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洁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