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健全与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全,黄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黄健全,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润榕,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全诉被告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全于2015年5月4日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健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全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黄健全负担。审 判 员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精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