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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健全与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全,黄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黄健全,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润榕,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全诉被告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全于2015年5月4日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健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全撤回对被告黄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黄健全负担。审 判 员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精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