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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建平、苏燕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杨建平,苏燕秋,杨福兴,吴玉英,杨惠彪,苏美芳,杨询昉,黄媛珏,太仓市金祥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639-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平。被执行人苏燕秋。被执行人杨福兴。被执行人吴玉英。被执行人杨惠彪。被执行人苏美芳。被执行人杨询昉。被执行人黄媛珏。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祥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美芳,该公司经理。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建平、苏燕秋、杨福兴、吴玉英、杨惠彪、苏美芳、杨询昉、黄媛珏、太仓市金祥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719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祥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设备等财产,经评估、拍卖、变卖均流拍;被执行人杨询昉的房地产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第二顺序抵押,可能造成无益拍卖,故暂未拍卖。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