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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肖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军,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上栗县。2012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萍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0日被逮捕。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肖军与女友彭某2在肖军家中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肖军将彭某2推倒在地,随后用拳头殴打彭某2,造成彭某2右尺骨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经上栗县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2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军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肖军与女友即被害人彭某2在肖军家中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肖军将彭某2推倒在地,随后用拳头殴打彭某2,造成彭某2右尺骨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经上栗县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2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肖军已与被害人彭某2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家中自己的���间内看电视,肖军和彭某2在房间里,突然看见彭某2冲出家门,之后他就出来看见他们房间很乱,手机摔烂,电视机也烂了,房间内还有一个尿桶,被子、衣服等都被尿淋湿了。他没有看见他们打架的过程,因为打架时他们把房门关起来了,在彭某2走后他才知道他们吵了架。2、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彭某2跑到他家中来,彭某2蹲在地上,脸上很苍白,而且对他说:“我跟肖军打了架,好像手背打断了,借你手机我打个电话通知一下家里来接我”。3、证人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日中午11点左右,她的妹妹彭某2打电话给她说被肖军打了要她去救,她当时就和她母亲一起打的往彭高去,在途中彭某2打电话说其在毛家湾附近等她。当她们赶到的时候她看见彭某2眼睛通红,人没有精神,用左���托着自己的右手。她就问彭某2发生了什么事情,彭某2说手很痛。于是她们就把彭某2送到萍乡市中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彭某2的右手骨折,身上有多处淤青。4、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日,彭某2被他男朋友肖军打伤了,当时她看到彭某2的时候彭某2都没有力气下车,全身无力,披头散发,彭某2说被肖军打的,手骨折移位了,要到医院做手术。5、被害人彭某2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二人就像往常一样在家里谈一些家务事,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突然肖军的脾气就上来了,喊道你不要惹我,并骂她是婊子,接下来肖军就抓住她推到柜子旁,抓住她用拳头疯狂的朝她的头部、身上打。她感觉到手臂都快断了,只能喊救命。而肖军又把她扶起来后又重重的摔倒在地,于是她就乘机跑出去,��到邻居家里。6、被告人肖军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日上午11点左右,他在家里休息时因琐事与其女友彭某2发生争吵后,他很生气,冲上去把彭某2推倒在地,然后开始挥拳头打她。彭某2躺在地上不停的反抗,用手阻挡他的拳头,两人就这样纠扭在一起。彭某2求饶后他就没有再打了,后来就把彭某2推出门外了。彭某2的手骨折可能是他打她的时候她用手挡的时候伤的。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彭某2的受伤情况。8、上公(彭)决字(2012)第0008号上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4日被告人肖军因吸食毒品被上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9、萍劳教字(2005)第282号萍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5年10月22日被告人���军因寻衅滋事被萍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0、上栗县彭高镇华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军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11、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肖军与受害人彭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彭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1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肖军的基本身份信息,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栗)公(法)鉴(损)字(2014)第416号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彭某2的伤情为暴力损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及右尺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挥拳将人打伤,并��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到案后,被告人肖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雪云审 判 员 吴 浪审 判 员 李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文桂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