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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华英、黄铁固与周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英,黄铁固,周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39号原告(反诉被告):朱华英。原告(反诉被告):黄铁固,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永联村大园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5195508197174。两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仲清,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周春芝,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英、黄铁固与被告周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英、黄铁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华英、黄铁固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周XX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华英、黄铁固撤回起诉。二、本案反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华英、黄铁固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