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公司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资执字第30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资执字第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811858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