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胡春乐、黄乐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胡春乐,黄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52-1号原告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微。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被告胡春乐。被告黄乐平。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乐、黄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胡春乐、黄乐平共同共有的座落于XX(所有权证号:XX)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华纸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胡春乐、黄乐平共同共有的座落于XX(所有权证号:XX)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