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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史久培与尤晓阳、陈慧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久培,尤晓阳,陈慧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史久培,退休干部。被告:尤晓阳。被告:陈慧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久培与被告尤晓阳、陈慧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久培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久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史久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