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瑛娣与黄杰、姜学彦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瑛娣,黄杰,姜学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金瑛娣。被告黄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学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瑛娣诉被告黄杰、姜学彦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瑛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瑛娣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金瑛娣自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