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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瑛娣与黄杰、姜学彦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瑛娣,黄杰,姜学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金瑛娣。被告黄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姜学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瑛娣诉被告黄杰、姜学彦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瑛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瑛娣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金瑛娣自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