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夏艳与赖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艳,赖宁,闫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夏艳,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被执行人:赖宁,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闫其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夏艳与被执行人赖宁、闫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民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288.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宁、闫其美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