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涛,张轻,余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0-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涛。被执行人张轻。被执行人余金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与被执行人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审 判 员 魏振杰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