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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X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丁XX,女。被告高X,男。原告丁X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