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X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丁XX,女。被告高X,男。原告丁X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