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法定代表人何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星河路星河湾145、147号。负责人龚伯林,负责人。原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汽车运输自贡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简称中华财保荣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汽车运输自贡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汽车运输自贡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