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八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庐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709251-7。负责人:张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飞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