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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98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汝绅,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对被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撤回对黄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梁某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