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华云电子有限公司、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中德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云电子有限公司,杨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天长市中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西(城南办事处田庄社区浦塘队)。法定代表人:蔡中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华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中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华云电子有限公司、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65000元或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长市华云电子有限公司及杨晓华银行存款265000元或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代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