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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日照某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日照某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刘某。被告:日照某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日照某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国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从宇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