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立管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晶与侯屹娟、高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晶,候屹娟,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管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晶,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屹娟,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高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立管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江区,吉林省镇赉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松江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被告高海住所地在吉林省镇赉县。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