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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法执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刁贤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珍,刁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法执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珍,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南关村。被执行人:刁贤德,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莱阳市城上办事处南关村。刘新珍诉刁贤德债权纠纷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五日审结,该案(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于2010年8月2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年××月××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