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执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莉与被执行人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莉,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06号申请执行人尹莉,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道奇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新街坊人家8号楼851号。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伊明食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尹莉与被执行人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9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