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伊军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伊军明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89号罪犯伊军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住襄汾县陶寺乡盘道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襄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军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被告人伊军明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终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伊军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2012年1月15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贾邦柱,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宋俊杰、张全胜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伊军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伊军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伊军明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