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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广玉家具厂与王岩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广玉家具厂,青州市万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752-1号原告青州市广玉家具厂。被告青州市万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王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广玉家具厂诉被告青州市万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