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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青青申请执行高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青,高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赵青青,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尉,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赵青青申请执行高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489.03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高尉自动履行了欠款3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432元,申请执行人赵青青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欠款5489.0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