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兴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隆县兴隆中心卫生院与梁启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隆县兴隆中心卫生院,梁启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委托代理人刘景瑞。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兴隆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法定代表人张孟书。委托代理人张国辉。委托代理人王剑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启坤。法定代理人梁军。委托代理人李文瑞。上诉人兴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兴隆县兴隆中心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