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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申请执行胡英香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胡英香,胡瑞红,梁俊社,胡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被执行人胡英香,女,1961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瑞红,女,1967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梁俊社,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新喜,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站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瑞红发出执行通知出,责令被执行人胡瑞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瑞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瑞红在银行的存款1276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