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季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