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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宋万鸿与黄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鸿,黄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商初字第12号原告宋万鸿,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黄文慧,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万鸿诉被告黄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黄文慧在渡口堡乡拉矿石,常到我的修理店修车,并向我购买了5个轮胎,轮胎款和修理费共计12500元。后被告偿还了7500元,尚欠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文慧偿还轮胎款和修理费共计5000元。被告未书面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黄文慧在每月17日支付给原告宋万鸿500元,共支付10个月至还清5000元欠款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黄文慧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张永福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兰逞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