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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金棒诉王军霞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程某,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