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金棒诉王军霞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程某,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75年6月18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