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集团某某县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诉某某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集团某某县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某某市某某集团某某县某某客运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定边县长城北街。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经理,住所地某某市高新开发区永昌新区二楼。本院在审理某某市某某集团某某县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710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集团某某县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徐明瑞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