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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石上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石上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荣。委托代理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上锋。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被告石上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雪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