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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森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蒋雪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森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蒋雪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永康市森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洪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雪槐。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康市森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雪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康市森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