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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运柏与陈萍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柏,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保字第2-1号申请人杨运柏,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职工,住。被申请人陈萍,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申请人杨运柏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案件审结后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十二团营业所,账号为03×××68的银行存款16000元,账户为03×××52的银行存款10000元,合计2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运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十二团营业所,账号为03×××68的银行存款16000元,账户为03×××52的银行存款10000元,合计26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松二〇��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