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苏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