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与余幸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余幸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与独秀大道交口东南。组织机构代码58010941-5。法定代表人:开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开鹏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彬,公司员工。被告:余幸琪,女,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幸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幸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