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毛峻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峻,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65号原告毛峻,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渝中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本院在审理毛峻诉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峻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绪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