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华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进奎,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高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5045.50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翠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