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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0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01-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嗣后,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西安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汉中天然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4)雁执字0110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